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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及原审被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还原事件经过
综合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据和庭审过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即:2023年6月11日22时28分许,何某某乘坐地铁过程中,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使用手机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就鞋面闪光是否是摄像头发生争执,周围有乘客注意。巡逻至此处的地铁安保员上前用手挽住何某某右臂后随即放开,并询问纠纷缘由。
何先生此前公布的事发时各个人物的站位
其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子让罗某某、曾某某查看。地铁安保员向车控室报告,征得三人同意后,引导自行下车解决纠纷,期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站台期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让值班站长检查,值班站长告知其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等待期间,没有行人驻足、围观或打听。民警到达后询问情况,带领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民警观察后确认,地铁行进时,何某某鞋面金属片因反射灯光,形成闪光点。在警务室,民警对何某某的鞋子进行检查,确认没有摄像设备后,向罗某某、曾某某澄清。罗某某、曾某某随即向何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记录后,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被上诉人先后三次道歉
纠纷发生后,罗某某、曾某某先后3次向何某某道歉。
第一次系纠纷发生当日,经民警查明何某某鞋内没有摄像头后,罗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帅哥,对不起,我们误会你了,真的对不起”,曾某某点头道歉“对不起,我们误会了”,何某某认为二人声音较小、态度不诚恳,不接受道歉。民警调解过程中,曾某某表示“确实冤枉了好人”,二人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予以拒绝。
第二次系本案二审调解过程中,罗某某、曾某某于2024年5月30日在封面新闻公开发布《事件情况说明》,表示“对2023年6月11日在成都地铁一号线误会何先生偷拍一事深表歉意”“我们此前并不认识何先生,也没有任何针对何先生的恶意或其他不良动机,再次向何先生表示歉意”。部分媒体进行了转载。
第三次系本案二审庭审中,罗某某、曾某某主动表示“我们对于2023年6月11日晚上11点左右,在成都地铁一号线,与何先生所发生的误会一事表示歉意”,并起立、鞠躬,表示“对不起,何先生,是我们误会了你”。何某某表示不接受对方的当庭道歉。
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某某、曾某某在车厢内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质疑,但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周围乘客有注意到纠纷发生,但没有证据显示有乘客对何某某进行指责或贬损。在站台期间,罗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长及公安民警陈述纠纷情况,未向行人讲述纠纷发生的原因或经过,路经行人没有驻足、围观或打听,也没有证据表明罗某某、曾某某、同车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将纠纷照片或视频发送给他人或扩散至网络。
何先生穿着当年引发质疑的鞋子出席庭审
法院认为,纠纷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