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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亲对簿公堂 买房成了“罗生门”
今年6月,年近七旬的王老伯一纸诉状将女儿和当年负责办理公有住房买卖手续的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第一,要求法院确认当年的公房买卖协议无效;第二,要求涉案房屋恢复登记为公有住房状态。
父女俩之所以对簿公堂,是因为一套上世纪80年代,王老伯的单位分配给他的公房。王老伯称,这套房子他一住就是40年,但令他特别气愤的是,早在十多年前,房子就被女儿买了下来,还登记在了她一人的名下。王老伯说,他本人对此毫不知情。
王老伯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不过,这件事在女儿王女士口中却是另外一个版本。她说,王老伯对购买公房事宜完全知情。王女士是王老伯和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女儿,出生后不久,王老伯便获得了单位分配的一套公房。
然而,新生命降临的喜悦很快败给了琐碎的日常,十年光阴,在吵闹与和解、失望与忍耐中悄然流尽。最终,王老伯和第一任妻子离了婚。离婚后,王老伯和第一任妻子来往不多,几年后,王老伯再婚。可让他没想到的是,2008年,在两人离婚十多年之后,第一任妻子突然找到了他,开口就是要钱,说女儿在2007年向她借了钱,买下了王老伯一家居住的这套公有住房。王老伯这才知道了女儿买房的事儿。
对于父亲的指控,女儿王女士却表示,这一切,父亲全都知情。买房使用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的原件都是王老伯亲手交到她的手中。
公房买卖手续留悬念
在当年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可以看到,相关条款已经写明,涉案房屋承租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购买公房,并且产权由王老伯的女儿所有,而在协议书的落款处还出现了王老伯的签名。但王老伯说,这并不是他本人签字,而是女儿冒签的。
当年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那么,按照当时的政策,是否可以在承租人没有到场的情况由家属代签协议书呢?法庭向负责办理这套公有住房买卖手续的公司进行了调查。
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暨秉恒告诉记者,从负责办理公房买卖的公司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可以看出,根据当初房管局的操作文件,当时允许直系亲属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材料,不需要由本人到场,就可以办理公房买卖手续。当然从法院在事后的角度来看,这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本案情况的发生。如果要求必须本人到场办理,可能事后就不会有这样的争议。
图为当年的文件
事实上,王女士购买这套公房的时间是在2007年,即便是王老伯事后在2008年才知道这件事,距今也过去了17年的时间,为何直到今年,他才选择向法院起诉呢?原被告双方都表示,要说清楚这一切,还得从王老伯的后两段婚姻说起。
在结束了第一段婚姻的七八年之后,王老伯和他的第二任妻子顾阿姨结了婚。然而,王老伯的第二段婚姻同样也是好景不长,王女士说,结婚三四年后,父亲开始夜不归宿。在那段岁月里面,她和继母顾女士相依为命,王老伯有了新的对象,还曾上门挑衅过。她和继母担心被赶出这套房屋,于是,两人商量,能不能把这个房子买下来。为了买房这件事,当时她和继母还到处寻找过不常回家的父亲。最终,继母以公房承租人转移给王女士为条件,与王老伯达成了离婚协议。
最终,第二任妻子顾女士和王老伯离了婚,没多久就搬离了这套公房。而这套房子的权利人虽然登记在女儿王女士名下,但王女士也在结婚后迁出,不再居住。实际上,这套房屋只剩下王老伯一人还在实际居住。
为何17年后突然起诉?
又过了几年,王老伯迎来了第三次婚...